杨龙飞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92执2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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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92执2420号案件名称
杨龙飞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杨龙飞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92执2420号被执行人:杨龙飞,男,199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本院在执行杨龙飞犯危险驾驶罪刑事裁判涉罚金执行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0192刑初372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杨龙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龙飞缴纳罚金12000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属于被执行人杨龙飞所有的,与执行标的12000元等额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冻结、划拨等额的收入及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 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高鹏松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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