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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霞、王锡婷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503执恢36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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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503执恢364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张霞、王锡婷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信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张霞;王锡婷;徐金习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503执恢36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霞,女,1964年3月23日出生,住平桥区。原申请执行人王建之妻。申请执行人:王锡婷,女,1989年9月26日出生,住信阳市平桥区。原申请执行人王建之女。被执行人:徐金习,男,1972年1月1日生,汉族,原住信阳市平桥区。原申请执行人王建(在执行过程中去世)与被执行人徐金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3月24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人民币62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当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已到位金额5000元,未到位本金45348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503执恢3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韩玲玲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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