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霞、王锡婷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503执恢364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503执恢364号之二案件名称
张霞、王锡婷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霞;王锡婷;徐金习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503执恢36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霞,女,1964年3月23日出生,住平桥区。原申请执行人王建之妻。申请执行人:王锡婷,女,1989年9月26日出生,住信阳市平桥区。原申请执行人王建之女。被执行人:徐金习,男,1972年1月1日生,汉族,原住信阳市平桥区。原申请执行人王建(在执行过程中去世)与被执行人徐金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3月24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人民币62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当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已到位金额5000元,未到位本金45348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503执恢3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韩玲玲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田昌柱、田世忠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83执1433号 下一篇 贵州弘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华梅民事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黔0281执异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