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素容、四川嘉州实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112民初8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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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112民初894号案件名称
王素容、四川嘉州实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乐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王素容;四川嘉州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112民初894号原告:王素容,女,195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桥佳,四川追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嘉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牛华镇新建街127号。法定代表人:王端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芳,女,该公司员工。原告王素容与被告四川嘉州实业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王素容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素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素容撤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计130元,由原告王素容负担。审 判 员 舒志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程英杰书 记 员 雷越池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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