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宇、阮素娟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6民初320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326民初3208号案件名称
陈宇、阮素娟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淅川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陈宇;阮素娟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6民初3208号原告:陈宇,男,汉族,生于1985年8月13日,住淅川县。被告:阮素娟,女,汉族,生于1994年5月26日,住淅川县。原告陈宇与被告阮素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从速支付欠款70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阮素娟与其亡夫肖振江在原告所在的农商银行贷款70000元,贷款即将到期时,原告同意从陈霞处借款偿还了被告的贷款。次日,被告丈夫肖振江死亡,被告至今未能偿还该笔借款。故原告陈宇诉诸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院认为,原告陈宇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但原告在诉讼中明确还款人为陈霞。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案件起诉的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宇的起诉。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杨泓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旭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2021)辽0682民初3712号 下一篇 王素容、四川嘉州实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112民初8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