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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宇、阮素娟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6民初3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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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6民初3208号
  • 案件名称

    陈宇、阮素娟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淅川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陈宇;阮素娟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6民初3208号原告:陈宇,男,汉族,生于1985年8月13日,住淅川县。被告:阮素娟,女,汉族,生于1994年5月26日,住淅川县。原告陈宇与被告阮素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从速支付欠款70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阮素娟与其亡夫肖振江在原告所在的农商银行贷款70000元,贷款即将到期时,原告同意从陈霞处借款偿还了被告的贷款。次日,被告丈夫肖振江死亡,被告至今未能偿还该笔借款。故原告陈宇诉诸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院认为,原告陈宇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但原告在诉讼中明确还款人为陈霞。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案件起诉的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宇的起诉。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杨泓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旭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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