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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株洲市国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2执保4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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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02执保402号
  • 案件名称

    株洲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株洲市国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株洲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株洲市国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02执保402号申请人:株洲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株洲市国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株洲盛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株洲市国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株洲盛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株洲盛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株洲市国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易大玄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 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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