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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山西鑫升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2民初28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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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82民初2822号
  • 案件名称

    马某、山西鑫升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5 0:00:00
  • 当事人

    马某;山西鑫升焦化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2民初2822号原告:马某,现住河津市。        被告:山西鑫升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住址:河津市樊家庄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代码:911408827011025606。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原告马某诉被告山西鑫升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马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马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春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五日法官助理    吴泽茹书记员    马聪聪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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