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山西鑫升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2民初28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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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82民初2822号案件名称
马某、山西鑫升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5 0:00:00当事人
马某;山西鑫升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2民初2822号原告:马某,现住河津市。 被告:山西鑫升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住址:河津市樊家庄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代码:911408827011025606。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原告马某诉被告山西鑫升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马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马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春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五日法官助理 吴泽茹书记员 马聪聪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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