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泽明与李东杰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231执111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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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1执1110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泽明与李东杰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垫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泽明;李东杰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垫江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231执11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泽明,男,1962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执行人:李东杰,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申请执行人王泽明诉被执行人李东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渝0231民初45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为劳务费13456元及资金占用损失、案件受理费68元,本案执行费102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相关材料,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按照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亦未到本院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网络核查,查询到被执行人李东杰与案外人王兰名下有位于重庆市丰都县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对其产权已于2021年5月6日进行查封,为期三年,该不动产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设立有抵押登记,申请执行人已知悉上述信息,不申请本院予以评估拍卖处置。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本院已经依法冻结,部分账户为轮候冻结,暂无足额存款可供扣划。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等措施,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对被执行人的以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提供,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现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均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人身线索及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垫江县人民法院(2021)渝0231执11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 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 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法律文 书或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诉讼时效的限 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栋审 判 员 胡中华 审 判 员 王明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 官助 理 彭秋林 书 记 员 高仁友 - 1 -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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