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江峰、乔泽楠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204民初26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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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民初2635号案件名称
贺江峰、乔泽楠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贺江峰;乔泽楠;铜川鸿耀易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204民初2635号原告:贺江峰,男。被告:乔泽楠,男。被告:铜川鸿耀易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罗。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江峰与被告乔泽楠、铜川鸿耀易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江峰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乔泽楠、铜川鸿耀易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自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贺江峰撤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贺江峰负担。审判员 曹振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红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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