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临某等张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民终24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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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民终2470号案件名称
杨某、临某等张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运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杨某;临某;张某案件缘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民终24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男,汉族,1972年2月10日出生,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某。经营场所:山西省临猗县三管镇。 经营者:孙立胜,男,汉族,1967年5月14日出生,山西省临猗县三管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汉族,1967年7月6日出生,山西省临猗县三管镇。 上诉人杨某因与被上诉人临某、孙立胜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2021)晋0821民初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杨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上诉人杨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席少君审判员 王继春审判员 靳彦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杜菲书记员 王亚荣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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