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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临某等张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民终24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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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民终2470号
  • 案件名称

    杨某、临某等张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运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杨某;临某;张某
  • 案件缘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民终24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男,汉族,1972年2月10日出生,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某。经营场所:山西省临猗县三管镇。        经营者:孙立胜,男,汉族,1967年5月14日出生,山西省临猗县三管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汉族,1967年7月6日出生,山西省临猗县三管镇。 上诉人杨某因与被上诉人临某、孙立胜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2021)晋0821民初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杨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上诉人杨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席少君审判员    王继春审判员    靳彦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杜菲书记员    王亚荣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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