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支行、宁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4执5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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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24执506号案件名称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支行、宁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支行;宁某某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4执506号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喀左县。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行长。被执行人:宁某某,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喀左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分期还款和解协议,正在履行过程中,因履行期限较长,以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喀左县人民法院(2021)辽1324执506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占廷审判员 白金刚审判员 夏立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宋 威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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