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票市支公司、刘景贵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381民初29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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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81民初2958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票市支公司、刘景贵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北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票市支公司;刘景贵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81民初2958号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票市支公司,住所地北票市南山管理区孤岛社区A02#幢01013、01013-1。负责人:边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东,女,199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票市支公司员工,住朝阳市双塔区。被告:刘景贵,男,1960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票市支公司与被告刘景贵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2021年9月28日,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票市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票市支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票市支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宫传刚人民陪审员 张廷华人民陪审员 路晓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蒙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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