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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涛、连云港丰达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06执18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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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706执1861号
  • 案件名称

    封涛、连云港丰达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封涛;连云港丰达电子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06执1861号申请执行人:封涛,男,汉族,住海州区。被执行人:连云港丰达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50529405H,住所地海州区开发区振兴路。法定代表人:张桂英。申请执行人封涛与被执行人连云港丰达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该案海劳人仲案字(2020)第1032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征询意见,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反馈表、《执行案件征询意见函》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雷书生审判员  刘 健审判员  万路遇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徐惠清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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