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涛、连云港丰达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06执18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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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06执1861号案件名称
封涛、连云港丰达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封涛;连云港丰达电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06执1861号申请执行人:封涛,男,汉族,住海州区。被执行人:连云港丰达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50529405H,住所地海州区开发区振兴路。法定代表人:张桂英。申请执行人封涛与被执行人连云港丰达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该案海劳人仲案字(2020)第1032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征询意见,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反馈表、《执行案件征询意见函》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雷书生审判员 刘 健审判员 万路遇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徐惠清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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