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秋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123执23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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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123执2365号案件名称
王明秋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修文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王明秋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123执2365号王明秋:本院作出的(2016)黔0123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王明秋罚金刑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明秋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10000.00元的义务,本案罚金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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