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信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学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02执1550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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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002执1550号之三案件名称
威海信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学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威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威海信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学良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002执155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威海信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孙长庆,山东海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学良,男,198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002民初7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予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威海信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要求终结案件的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21)鲁1002执155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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