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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信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学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02执1550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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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002执1550号之三
  • 案件名称

    威海信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学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威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威海信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学良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002执155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威海信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孙长庆,山东海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学良,男,198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002民初7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予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威海信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要求终结案件的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21)鲁1002执155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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