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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树泽、王凤楼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7民初45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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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207民初4546号
  • 案件名称

    李树泽、王凤楼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唐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李树泽;王凤楼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7民初4546号原告:李树泽,男,195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被告:王凤楼,男,196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原告李树泽与被告王凤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李树泽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寅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郑立星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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