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树泽、王凤楼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7民初45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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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07民初4546号案件名称
李树泽、王凤楼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李树泽;王凤楼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7民初4546号原告:李树泽,男,195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被告:王凤楼,男,196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原告李树泽与被告王凤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李树泽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寅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郑立星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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