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张静、邢闪陌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晋0522执141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0522执1412号案件名称
吉张静、邢闪陌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吉张静;邢闪陌;张玉锋;张玉新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晋0522执1412号申请执行人:吉张静,女,生于1989年6月6日,汉族,现住阳城县。申请执行人:邢闪陌,男,生于2015年6月19日,汉族,现住阳城县。被执行人:张玉锋,男,生于1978年1月5日,汉族,阳城县人。被执行人:张玉新,男,生于1985年8月31日,汉族,阳城县人。申请执行人吉张静、邢闪陌与被执行人张玉新、张玉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已根据申请执行人吉张静、邢闪陌的申请,依据阳城县人民法院(2021)晋0522刑初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22日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长秀、杨志刚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9民终4971号 下一篇 姚玉杰、江多玲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皖0421执3878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