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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田忠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21执10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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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821执1060号
  • 案件名称

    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田忠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慈利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田忠成;李美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21执106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588号芯城科技园10-12层。法定代表人:刘冬文,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朱付炎,男,1976年12月17日出生,住慈利县。被执行人:田忠成,男,1984年1月23日出生,土家族,个体工商户,住慈利县。被执行人:李美蓉,女,1962年8月15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慈利县。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田忠成、李美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821民初1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田忠成、李美蓉未按生效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田忠成、李美蓉分别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6月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和对被执行人田忠成、李美蓉进行了传统财产查询,被执行人田忠成、李美蓉无财产可供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田忠成涉及执行案件较多,执行标的较大,均未执行到位。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均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表示暂时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田忠成、李美蓉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院穷尽手段又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0502元及利息70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未发现被执行人田忠成、李美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也同意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田忠成、李美蓉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滕振华审 判 员 聂 菁审 判 员 潘双庆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陈 龙书 记 员 舒立燕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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