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慧、王长合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302民初3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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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302民初3141号案件名称
张慧、王长合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蚌埠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张慧;王长合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302民初3141号原告:张慧,女,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王长合,男,196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原告张慧与被告王长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张慧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慧的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慧负担。审判员 倪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褚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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