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邓兴国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6执29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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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执292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邓兴国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邓兴国;唐艳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6执2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住址湖南省衡阳市玉合街道办永昌大道332号。负责人:李小林,行长。被执行人:邓兴国,男,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XX。被执行人:唐艳平,女,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XX,系被执行人邓兴国妻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邓兴国、唐艳平金融借款合同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二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借款本金1,499,753.10元及利息(以申请执行人信贷系统数据为准)、案件受理费9,149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17,397元,但二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2021年9月15日,本院依法查封二被执行人共有的位于祁东洪桥街道XX房屋(不动产证号:湘(2017)祁东县不动产权第XX号)。现因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426执2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黎 清审 判 员 曾雪菲审 判 员 肖湘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蔡移贵书 记 员 曾芝琴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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