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武市房屋管理所、吴小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81民初4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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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181民初4149号案件名称
灵武市房屋管理所、吴小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灵武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灵武市房屋管理所;吴小明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81民初4149号原告:灵武市房屋管理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灵州大道住建楼大楼五层。 法定代表人:李治海,该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俊瑛,宁夏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小明,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8月16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灵武市房屋管理所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灵武市房屋管理所负担。 审判员 白学军二○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孙佳丽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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