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共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郭肇阳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112执17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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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112执1743号案件名称
江西共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郭肇阳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昌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江西共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郭肇阳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12执1743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共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碟子湖中大道莱蒙都会小区商业中心(B-14地块)5#办公、商业楼-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MA35F9Y420。法定代表人:涂长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郭肇阳,男,199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本院于2021年2月4日作出的(2021)赣0112民初2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郭肇阳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西共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郭肇阳的存款40000元;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程 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诗涵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12执1743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共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碟子湖中大道莱蒙都会小区商业中心(B-14地块)5#办公、商业楼-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MA35F9Y420。法定代表人:涂长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郭肇阳,男,199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本院于2021年2月4日作出的(2021)赣0112民初2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郭肇阳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西共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郭肇阳的存款40000元;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程 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诗涵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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