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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桥城支行、姚子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701执17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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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701执1743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桥城支行、姚子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都匀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桥城支行;姚子英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701执17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桥城支行,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工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21625099XQ。负责人:张太玲,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姚子英,女,汉族,1984年7月15日出生,住广西凌云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桥城支行与姚子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姚子英应按本院(2020)黔2701民初27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桥城支行归还信用卡透支本息及违约金共计33018.34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2月25日)、并支付案件受理费355.2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义务。因被执行人姚子英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桥城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二、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信息网络查控系统于2021年3月30日和7月7日分别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平台、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中心、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三、网络支付平台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用资产数额;银行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零星存款,经询问,申请执行人不要求作划扣。本院对被执行人姚子英名下的交通银行百色分行营业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业县三乐街营业所等多个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冻结期限为2021年3月30日至2022年3月29日),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四、百色市右江区车辆管理所反馈被执行人姚子英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桂L×××**号的东风牌汽车。该车辆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故无法进行处置。本院已对该车辆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2021年7月19日至2023年7月18日),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五、本院委托广西百色市右江区法院对被执行人姚子英不动产登记情况及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查询:百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百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右江管理部反馈其二人在白色市辖区内均无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六、另,工商登记部门、自然资源部、保险及证券机构等部门均反馈被执行人姚子英无可执行财产;七、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居住地广西百色市凌云县加尤镇镇上岩村,村委会反馈并未清楚被执行人是否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八、因被执行人姚子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有其他可执行情况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    涛审判员 陈  鲁  茜审判员 吴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苏杲毅(代)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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