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小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3执5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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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执5104号案件名称
薛小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薛小波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3执5104号被执行人薛小波,男,汉族,1988年2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陕县。关于薛小波刑事罚金一案,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0103刑初740号刑事判决书向本院执行局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于2021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2、本院于2021年6月1日、6月25日、8月30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有银存款12564.93,本院扣划后发放于申请人,无房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线索,经查询被执行人有豫M×××**号车辆,本院依法进行了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车辆;3、2021年7月16日启动传统查控,经查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可供执行;4、于2021年9月3日将被执行人在限高系统限制高消费;5、2021年9月3日本院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赵旭尚有10435.07元罚金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3执51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亚磊审判员 李昌松审判员 王少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金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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