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丽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7执2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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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7执260号案件名称
邓丽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邓丽兰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7执260号被执行人:邓丽兰,女,瑶族,1978年5月12日出生,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现正在押服刑。被执行人邓丽兰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并处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7刑初71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邓丽兰被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缴纳罚金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邓丽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所、证券机构、保险公司、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以及通过传统查控方式,向江门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明被执行人有以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邓丽兰名下银行账户有存款,本院依法扣划存款9490.49元,该款已全部上缴国库。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三、通过向被执行人邓丽兰户籍所在地金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邓丽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因被执行人邓丽兰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认为,本案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已扣划的银行存款外,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07执26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案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郭俊平审 判 员 张志强审 判 员 周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王 峥书 记 员 吕希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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