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雪莲、沈阳市浑南区白塔街道毡匠村于艳玲卫生室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12执34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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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2执3405号案件名称
于雪莲、沈阳市浑南区白塔街道毡匠村于艳玲卫生室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于雪莲;沈阳市浑南区白塔街道毡匠村于艳玲卫生室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12执3405号申请执行人:于雪莲,女性,197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被执行人:沈阳市浑南区白塔街道毡匠村于艳玲卫生室,暂无证件号码,住沈阳市创新路201-8号。该案件以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银行卡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洪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玮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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