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远利、胡虎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2执138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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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02执1382号之一案件名称
陈远利、胡虎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陈远利;胡虎成;黄安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2执13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远利,女,196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华阳长丰村七社45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02196904235724。被执行人:胡虎成,男,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石寨镇新学村5组12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6409286478。被执行人:黄安萱,女,197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泰安云庆村8组44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02197712196024。陈远利与胡虎成、黄安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502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胡虎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陈远利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胡虎成、黄安萱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共同偿还陈远利借款本金5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39元、执行费8065元。因胡虎成、黄安萱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陈远利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胡虎成、黄安萱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找情况如下:1、查明被执行人胡虎成、黄安萱名下存款18780.54元,已扣划并支付申请人。2.在我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安萱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解除一切强制措施。3.查明被执行人胡虎成名下有川EH2155号车辆,我院已于2021年4月28日依法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并于2021年9月14日扣押该车辆,后因该车辆设置抵押且陈旧,剩余价值不多,征求申请人意见同意不处置,并将车辆返还被执行人使用。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我院书面提交继续查封申请,逾期或未提交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4.查明被执行人胡虎成名下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新民街105号7栋2单元101号房屋已于2020年7月20日出售并办理转移登记。5.查明被执行人胡虎成身患重疾,双目失明,无劳动能力和收入。三、通过实地走访被执行人胡虎成居住地所在村委会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胡虎成发出限制消费令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共执行到位18780.54元。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胡虎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陈远利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赵心远审判员 康 泸审判员 罗永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蓝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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