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县新安镇世纪华联超市、孙海浪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民终3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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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民终3317号案件名称
灌南县新安镇世纪华联超市、孙海浪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灌南县新安镇世纪华联超市;孙海浪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终33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灌南县新安镇世纪华联超市,住所地连云港市灌南县新安镇新东南路(城市花园小区01号商铺)。负责人:嵇为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睿,江苏灌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海浪,男,汉族,住连云港市灌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庆松,灌云县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灌南县新安镇世纪华联超市因与被上诉人孙海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21)苏0724民初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孙海浪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上诉人灌南县新安镇世纪华联超市同意被上诉人孙海浪撤回一审起诉,并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灌南县新安镇世纪华联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上诉人孙海浪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灌南县新安镇世纪华联超市撤回上诉;二、撤销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21)苏0724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三、准许孙海浪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782元,减半收取391元,由孙海浪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82元,减半收取391元,由灌南县新安镇世纪华联超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任 慧审 判 员 丁燕鹏审 判 员 仕玉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杨 冲书 记 员 许黎明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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