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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日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宁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6民初10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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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6民初1070号
  • 案件名称

    陕西日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宁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宁强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陕西日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宁;苏华贵;何素云;苏丽
  • 案件缘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726民初1070号原告:陕西日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西环路268号(第二燃料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刘肇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克,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旻,陕西迪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宁,女,生于1983年1月17日,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被告:苏华贵,男,生于1955年12月2日,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被告:何素云,女,生于1955年12月1日,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被告:苏丽,女,生于1981年4月22日,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林,陕西三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慧,陕西三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日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宁、苏华贵、何素云、苏丽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陕西日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日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合法之法律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日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960元,减半收取8480元,由原告陕西日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董 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万秀蓉书 记 员  王雅丽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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