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福光、吴德志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2021)黔0322民督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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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22民督85号案件名称
陈福光、吴德志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审理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桐梓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陈福光;吴德志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21)黔0322民督85号申请人:陈福光,男,汉族,1944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申请人:吴**志,男,汉族,1975年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申请人陈福光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陈福光称,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赊欠砖款3350元,于2021年5月29日出具《欠条》一份,约定在2021年8月30日支付。要求被申请人吴**志给付申请人陈福光砖款335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吴**志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陈福光砖款3350元。申请费16.66元,由被申请人吴**志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友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 璐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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