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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灼斌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粤0783刑初4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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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783刑初448号
  • 案件名称

    余灼斌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开平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余灼斌
  • 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783刑初44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灼斌,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香港特别行政区,现住广东省开平市。因本案于2021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黄镇标,男,1965年8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开平市,系被告人余灼斌的朋友。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刑诉(2021)4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灼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亮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灼斌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21年7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余灼斌饮酒后驾驶粤JXXXXX号小客车,行驶至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新外滩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余灼斌的血液样本酒精浓度为112.34mg/100mL。被告人扶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上述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尿检报告、机动车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表、营业执照复印件、聘任书、纳税统计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证人余某的证言、被告人余灼斌的供述、检验报告单、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查获及抽血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余灼斌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余灼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予以确认。被告人余灼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灼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柏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梁妙玲书 记 员 谭敏仪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783刑初44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灼斌,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香港特别行政区,现住广东省开平市。因本案于2021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黄镇标,男,1965年8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开平市,系被告人余灼斌的朋友。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刑诉(2021)4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灼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亮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灼斌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21年7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余灼斌饮酒后驾驶粤JXXXXX号小客车,行驶至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新外滩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余灼斌的血液样本酒精浓度为112.34mg/100mL。被告人扶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上述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尿检报告、机动车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表、营业执照复印件、聘任书、纳税统计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证人余某的证言、被告人余灼斌的供述、检验报告单、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查获及抽血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余灼斌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余灼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予以确认。被告人余灼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灼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柏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梁妙玲书 记 员 谭敏仪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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