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安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建立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案件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602民初4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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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602民初4129号案件名称
宏安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建立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案件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滨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宏安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建立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602民初4129号申请人:宏安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秦皇台工业园区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05341133X4。法定代表人:李向波。被申请人:山东建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丁豪广场6-1-4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NHFTYXL。法定代表人:杨涛。申请人宏安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建立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986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建立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9860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619元,由申请人宏安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高新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张 静书 记 员 李 倩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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