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启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鑫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02民初8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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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02民初8037号案件名称
郑州启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鑫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郑州启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鑫鹏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2民初8037号原告:郑州启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华山路**启福花园内会所**。法定代表人:何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国,该公司员工。被告:周鑫鹏。原告郑州启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鑫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启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启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乔婉婷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梁颖柯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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