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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召飞、绵竹市鸿羽瑞祥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683执98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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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683执98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胡召飞、绵竹市鸿羽瑞祥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竹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胡召飞;绵竹市鸿羽瑞祥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683执9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召飞,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绵竹市。被执行人:绵竹市鸿羽瑞祥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法定代表人:俞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召飞申请执行绵竹市鸿羽瑞祥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绵竹市鸿羽瑞祥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该案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绵竹市鸿羽瑞祥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67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张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吴丽华书 记 员  欧 杨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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