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福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8执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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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28执549号案件名称
张福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吴桥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张福强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8执549号被执行人:张福强,男,199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本院在执行张福强罚金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应给付罚金5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及财产调查情况如下: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经查询,被执行人张福强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不动产权益,无收益类保险,无金融理财,无证券权益;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会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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