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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佳坤、刑事审判庭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381执2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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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381执2208号
  • 案件名称

    黄佳坤、刑事审判庭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瑞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黄佳坤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381执2208号 被执行人:黄佳坤,男,1978年10月11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关于被执行人黄佳坤开设赌场罪一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03刑终11号刑事裁定书已于2017年3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依职权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黄佳坤缴纳罚金4000元,并退出违法所得27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委托其户籍所在地法院代为调查。现查明:一、被执行人黄佳坤名下在金融机构或未开设账户、或仅有小额存款,均无执行价值;其名下财付通、支付宝账户均已冻结。二、被执行人黄佳坤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三、被执行人黄佳坤名下有牌号为×××的东风牌机动车一辆,本院已裁定查封(查封期限两年,自2021年4月16日至2021年4月15日止),因车辆实物无着落,暂无法扣押处置。四、被执行人黄佳坤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五、被执行人黄佳坤在户籍所在地无财产,且无法联系。 以上事实有“点对点”及“总对总”查询清单等材料在案佐证。 因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正在服刑,故执行程序暂予以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若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随时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381执22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林江舟 审判员王建群 审判员杨伟荣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林坚毅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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