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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富辉、广州波仕卡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111民初245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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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111民初24556号
  • 案件名称

    王富辉、广州波仕卡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王富辉;广州波仕卡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24556号原告:王富辉,男,汉族,1990年8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潢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郁芊,广东兆庆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丹枫,广东兆庆麟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告:广州波仕卡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张贵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富辉诉被告广州波仕卡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富辉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富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为2891.2元,减半收取为1445.6元,由原告王富辉负担。审 判 员  梁 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吕明洲书 记 员  谭丽霞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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