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孟春、内江市奇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18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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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1882号案件名称
曾孟春、内江市奇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曾孟春;内江市奇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1执1882号申请执行人:曾孟春,女,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四川省叙州区XXX。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绍勇,四川诚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XXX。被执行人:内江市奇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XXX。法定代表人:黄峒墚,公司总经理。曾孟春与内江市奇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川1521民初54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许刚、唐坤荣、徐久虎、内江市奇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曾孟春向本院提供线索,被执行人内江市奇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宜宾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宾县分公司有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内江市奇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宜宾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宾县分公司的应得收入10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溢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樊元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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