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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6民初106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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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6民初10692号
  • 案件名称

    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6民初10692号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东陵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764355514N。法人代表:李庆,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丹,系辽宁均秉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X。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X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8月4日受理后,原告于2021-09-16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审判员  张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康欣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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