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6民初106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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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6民初10692号案件名称
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6民初10692号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东陵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764355514N。法人代表:李庆,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丹,系辽宁均秉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X。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X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8月4日受理后,原告于2021-09-16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审判员 张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康欣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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