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周与姜卫君,陈先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43民初45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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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43民初4585号案件名称
李周与姜卫君,陈先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李周;姜卫君;陈先勤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43民初4585号 原告:李周,男,1966年1月3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双双,重庆卓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卫君,男,196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陈先勤,女,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原告李周诉被告姜卫君、陈先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李周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原告李周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李周已预交4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周负担。 审 判 员 何长江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王 洪书 记 员 张艳迪 -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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