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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辉、赵兴虎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恢6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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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恢681号
  • 案件名称

    张立辉、赵兴虎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张立辉;赵兴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恢681号申请人:张立辉,男,汉族,1962年6月15日出生,甘肃省山丹县人,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委托代理人:曹凤,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兴虎,男,汉族,1966年3月2日出生,甘肃省山丹县人,住甘州区(东户)。申请人张立辉与被执行人赵兴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8日作出的(2019)甘0702民初45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赵兴虎偿还申请人张立辉借款100000元,承担利息27500元,合计127500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28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250元,由被执行人赵兴虎负担,申请人已交纳,被执行人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执行人直接给付申请人,本院收取申请人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不再退还。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立辉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4月12日,本院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2.2021年4月1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3.2021年4月13日、2021年5月6日、2021年6月2日、2021年7月8日、2021年8月3日,本院五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赵兴虎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赵兴虎名下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4.2021年4月13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赵兴虎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发现被执行人赵兴虎在西环路196号华谊名苑居住组团2号楼12层2-1202室有不动产,该不动产已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抵押期限至2024年2月26日,且该不动产已被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7执102号案件查封,经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不要求法院处置该房产。5.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赵兴虎在本院涉执行案件较多,现具体下落不明。6.2021年6月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赵兴虎发出限制消费令。7.2021年8月2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申请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申请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58250元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兴虎除了一套房产外,再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该房产已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抵押期限至2024年2月26日,同时已被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7执102号案件查封。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增国审判员  李 匀审判员  陈 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龚 飞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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