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洪生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执33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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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执337号之一案件名称
欧洪生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欧洪生案件缘由
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执337号之一被执行人:欧洪生,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经济开发区,现服刑。被执行人欧洪生犯走私普通罪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20)辽06刑初57号刑事判决,判处被执行人欧洪生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九万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将本案涉财产部分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履行裁判义务告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线下传统查询及委托查询方式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保险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相关财产信息。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并划拨5402.42元。2021年8月30日,本院作出(2021)辽06执337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欧洪生和案外人丁胜秋共有的坐落于锦州市文胜里丽湖雅居1-11号(证号:2100549698)的房屋,该房屋为被执行人唯一住房,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其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27日,本院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经强制执行后,本次执行到位金额5402.42元,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程继文执行员 李国祥执行员 许兆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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