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孙凤仙与唐永其、洪秀芳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7217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72177号
  • 案件名称

    孙凤仙与唐永其、洪秀芳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孙凤仙;洪秀芳;唐永其;上海浦东房地产集团房屋动拆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共有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72177号原告:孙凤仙,女,1934年2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剑峰,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圆,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永其,男,1958年11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洪秀芳,女,1958年4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利明,上海徐浦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上海浦东房地产集团房屋动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泉路XXX号。法定代表人:朱宏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纪平。原告孙凤仙与被告唐永其、洪秀芳,第三人上海浦东房地产集团房屋动拆迁有限公司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孙凤仙于2021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凤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凤仙负担。审 判 员 葛蓓菁法官助理 陶庭谱书 记 员 陶庭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