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陆桂芹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291执122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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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291执1229号之一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陆桂芹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陆桂芹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291执12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主要负责人:王明海。被执行人:陆桂芹,女,1973年12月8日生,住泰州市姜堰区。本院在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陆桂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作出的(2020)苏1291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陆桂芹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依据本院(2021)苏1291执1229号执行裁定对陆桂芹名下财产的查封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剑峰审 判 员 沈 凯审 判 员 杨鑫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祝 倩书 记 员 韩静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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