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行、苗捷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022执229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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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022执229号之三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行、苗捷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行;苗捷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022执22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行住所地:环县中街法定代表人:梁兴旺,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苗捷,女,198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人。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行与丁良喜、施鸿芳、苗捷借款和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苗捷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保证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苗捷的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苗捷住房公积金账户上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苗捷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公积金元予以划拨。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翟玉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邢双银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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