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邑县土桥镇韩家村委会、旬邑县土桥镇韩家村委会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9执46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429执469号案件名称
旬邑县土桥镇韩家村委会、旬邑县土桥镇韩家村委会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邑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旬邑县土桥镇韩家村委会;旬邑县土桥镇韩家村委会;何贵斌;何贵斌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TDH04FYMC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29执469号 何某:你与旬邑县XX镇XX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429民初1210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发生法律效力,你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旬邑县XX镇XX村委会支付承包费21000元及受理费908元,共计:21908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扣划上述款项至本院账户,因申请人未按期领取款项,现已提存。被执行人已履行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实现,你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429执46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3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执行实施类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2021)浙0481执3610号 下一篇 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连市金州区鸿凯五金机电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3民初67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