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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邑县土桥镇韩家村委会、旬邑县土桥镇韩家村委会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9执4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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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29执469号
  • 案件名称

    旬邑县土桥镇韩家村委会、旬邑县土桥镇韩家村委会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旬邑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旬邑县土桥镇韩家村委会;旬邑县土桥镇韩家村委会;何贵斌;何贵斌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TDH04FYMC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29执469号 何某:你与旬邑县XX镇XX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429民初1210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发生法律效力,你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旬邑县XX镇XX村委会支付承包费21000元及受理费908元,共计:21908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扣划上述款项至本院账户,因申请人未按期领取款项,现已提存。被执行人已履行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实现,你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429执46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3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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