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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松柏、罗文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603民初9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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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03民初962号
  • 案件名称

    彭松柏、罗文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岳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彭松柏;罗文安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603民初962号原告:彭松柏,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被告:罗文安,男,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云溪区。原告彭松柏与被告罗文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松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文安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彭松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3.8万元,合计16.8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2年向原告借人民币10万元用于在工地上资金周转。于2013年向原告借人民币3万元用于工地上资金周转。当时被告承诺以月息1.2分付利息,利息共3.8万元。2019年10月21日转据合计本金加利息16.8万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还。被告罗文安未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以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原、被告系熟人关系。被告做工程因资金需要,经常向原告借款周转。2019年10月21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30000元、利息38000元,被告当日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该欠条注明:欠到彭松柏现金130000元,欠息38000元,本金还完再还利息,有钱先还利息。之后,在原告的多次催讨下,被告一直未偿还上述欠款。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罗文安欠原告彭松柏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38000元的事实清楚。原、被告未约定还款期限,则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缺席判决如下:限被告罗文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彭松柏借款本金130000元,并支付利息38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由被告罗文安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工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 俊附:1、如需向本院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认款项,本院账户信息如下:户名: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岳阳云溪支行账号:80×××08支付款项时请务必备注本案案号及当事人名称。2、有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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