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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娥、刘有升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异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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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异180号
  • 案件名称

    王玉娥、刘有升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王玉娥;刘有升;屈东林;张翠萍;张征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异180号申请人:王玉娥,女,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申请执行人:刘有升,男,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屈东林,男,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被执行人:张翠萍,女,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被执行人:张征平,又名张振平,男,196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申请执行人刘有升与被执行人屈东林、张翠萍、张征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玉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申请执行人刘有升已去世,申请本院依法将其作为刘有升法定继承人变更为该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人王玉娥提交如下证据予以佐证:(2016)陕0821民初190号民事调解书一份、(2016)陕0821执3491号执行裁定书一份、证明二份、放弃继承承诺书一份、户口注销证明一份。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刘有升与被执行人屈东林、张翠萍、张征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821民初1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定由被执行人屈东林、张翠萍偿还申请执行人刘有升借款本金8万元和利息2.74万元及从2015年5月10日起月利率按1.5%计算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被执行人张征平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由被执行人屈东林、张翠萍负担案件受理费900元。因被执行人屈东林、张翠萍、张征平未按照调解书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有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有升于2021年5月21日因病去世,其法定继承人有配偶王玉娥、儿子高利斌、女儿高霞则和高如霞。另查明,刘有升儿子高利斌、女儿高霞则、高如霞自愿放弃继承刘有升在该案中所获得的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有升去世,其法定继承人有配偶王玉娥、儿子高利斌、女儿高霞则和高如霞。高利斌、高霞则、高如霞自愿放弃继承刘有升申请执行屈东林、张翠萍、张征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所获得的执行财产,故申请人王玉娥申请变更其为该案中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变更王玉娥为本院办理的刘有升申请执行屈东林、张翠萍、张征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被申请人、申请人、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强唤霞审 判 员  白 骅人民陪审员  刘 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郭 雄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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