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亚方、李祥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281执228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0281执2287号案件名称
马亚方、李祥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胶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马亚方;李祥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281执2287号申请执行人:马亚方,女,汉族,1985年8月25日生,住胶州市。被执行人:李祥超,男,汉族,1995年6月24日生,住山东省胶州市。申请执行人马亚方与被执行人李祥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81民初56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以下情况:1、无证券、无工商登记、无车辆信息;2、冻结了其名下的银行账户,多次进行线上网络查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3、经线下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土地;4、本院已于2021年8月5日将李祥超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因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根据法律规定采取了其他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执行线索,也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瑞国审判员 任吉梅审判员 盛 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汪永青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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