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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毅卿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2执49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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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22执49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马毅卿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马毅卿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22执496号之一被执行人:马毅卿,男。本院在执行马毅卿罚金、责令退赔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的(2020)陕0422刑初7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马毅卿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马毅卿以邮寄形式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已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三原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中仅有零星余额,本院依法对其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3、本院通过线下传统查控的方式,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4、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认为,因本案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以后,发现被执行人马毅卿正在服刑且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422执49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枫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任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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