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巧玲、尚秀云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鲁14民辖终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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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民辖终187号案件名称
吕巧玲、尚秀云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吕巧玲;尚秀云;吕建平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民辖终1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巧玲,女,196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尚秀云,女,195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原审被告:吕建平,男,193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上诉人吕巧玲因与被上诉人尚秀云、原审被告吕建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1402民初29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吕巧玲上诉称,1.上诉人因工作原因从2012年10月开始一直居住在阜新市彰武县,2016年转住到辽宁省阜新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经常居住地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管辖。2.被上诉人尚秀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芳,系德州陵城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无权代理住所地为德城区的上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本案中,被上诉人尚秀云住所地为德州市德城区,未提供位于陵城区内的证明材料,法律工作者李云芳无权代理。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起诉所反映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本案的被告住所地,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吕建平的户籍地均位于德城区,故本案被告住所地为德城区。上诉人虽主张其经常居住地为辽宁省阜新市,但仅提交了单位证明,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位于辽宁省阜新区。对于上诉人经常居住地的主张,依法不予采纳。关于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请求上诉人履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义务,争议标的为其他标的,上诉人作为履行义务一方,其住所地山东省德城区为本案合同履行地。综上,本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位于德城区,德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当。至于上诉人主张的本案被上诉人尚秀云代理人无代理权限问题,该问题与本案管辖权的确定无关联,本院不予审查。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文杰审 判 员 韩金明审 判 员 叶楠楠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刘彩霞书 记 员 刘 彤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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